5大阶段9步方法详解要件诉讼律师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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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清泉

来源

民法学人

一经典三段论的启示

一般逻辑学书谈到三段论都会讲这个经典的例子,我们也从考察这个例子开始谈起: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这是一个已经证立的三段论,是标准的演绎推理的过程。这是一个静态的演示,没有反映人们的思考过程和分析步骤,如果从动态的、实际应用的过程来考察,我们可以得到法律适用的一些启示。

1、首先,对结论的探求决定了大前提的领域和范围

从拉伦茨的话来讲,提出问题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解答的可能。只有想要探讨苏格拉底会不会死这个问题,才会指向寻找“所有人都会死”这个大前提。如果我们探求的问题关于苏格拉底是不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显然不会去寻找所有人都会死这样的大前提。

对于法律的适用来讲,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律语言的诉讼请求之后,才会从此出发去寻找支持该请求的法规范。

当然,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衡量利弊后建议当事人调整和更正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优先考虑其利益诉求在法律上实现的可能。

2、其次,对结论的探求需要首先要明确小前提的对象和性质

结论需要探求的是对象和某一特征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理清我们探求的对象是什么?

我们探求苏格拉底会不会死,首先要考察苏格拉底是什么?如果苏格拉底是一座山,也不存在探讨死亡的问题。

所以,想要探讨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首先要探讨当事人之间构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

侵权的法律关系就没有履行利益的赔偿,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对法律关系的探求也就是诉讼标的的确定过程。

3、再次,对法律关系的探求又需要确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哪些法律事实?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产生。这就需要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进行流连忘返的考察。

这种考察一种需要一定的前理解。如果没有对生与死的前理解,我们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言说和理解苏格拉底会不会死这个话题。

4、对案例的思考不是直线的、单向的思考,而是一种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对向交流、相互解明的思考,直至事实和法律彼此一致为止。

案件分析的开端通常是一种意义期待,对具备民法知识的专业人士来讲,通常是在初次的匆匆一瞥就能产生这种这种意义的期待。

比如,当事人陈述说我们有过一个约定,专业人士就会有合同的意义期待,当事人陈述说他打了我一拳,专业人士就会有侵权的意义期待。产生这种意义期待,需要有专业人士的先前理解。

只有具备对民法知识的先前理解,才有可能形成这种意义期待,一个从未接触过民法知识和民法语言的人,可能会具有朴素的法感情,觉得打人者应该赔偿,但无论如何也不会从法律的语言和视角去观察和描述这个问题。

一个律师,先前理解越丰富,经验越广博,越能快速而准确地获得适当的意义期待。

先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不断自我反省的过程,需要勤奋扎实地学习业务知识,需要格物致知、虚心广博地获取所服务领域的基础知识,需要善于总结、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和经验。在这一点上,先前理解有别于“成见和先入为主的判断”。

成见和先入为主的判断来源于对出生、教育背景、财富、行事风格等固有的标签式的意见,观察者没有意识这种意见的不正确性或者虽然意识到但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纠正,成见和先入为主判断是专业人士执业过程中必须予以排除的障碍。

先前理解不同,先前理解是执业的必要条件,是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基础知识。两者最明显的区分,在于运用者判断的标准和反省的意愿。先前理解把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作为判断的标准,并且愿意通过不断的反省来努力靠近事实的真想。而前者往往会固执己见、囿于成见。

意义期待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还需要通过收集证据和解释法律进行审慎严谨的反省、审视、修正,最终达到事实和法律的一致。

这种过程不同于有些法官和律师的所谓的经验和直觉,他们认为问题的答案对于专业人士来讲,一眼就能看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纯粹就是寻找依据的过程。

这种初期形成正当性确信,后期进行一致性审查的做法,包含了严重的自负,与诉讼精细化的理念和要求严重不符,事实上,思维和方案的不严谨也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失败。

5、请求权基础的假设是双重变量之间的思考坐标

用法规范这个尺子去衡量案件事实,对案件分析过程的这个比喻并不能说是很贴切,这是因为法规范的内容常需解释,并不如尺子这般精确;待处理的案件事实也并不如待测量的物体那般具体确定。

大部分的案件事实都非常复杂,而法规范只是攫取了部分有意义的片段。在众多事实中,到底是应该忽略其他的事实,按照相同案件相同处理来适用法律,还是应该着重强调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按照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而不适用法律。这些都是需要慎重考察的。

规范常需解释补充,事实常需说明和查证,规范和事件之间的关系就是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这种“双重可变”关系,通过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可以使规范和事实之间的流连忘返有所规则,更方便高效地思考。(拉伦茨)

二大胆假设阶段

根据上述的分析进路,案例分析的第一阶段包括前三个步骤,具体分为定事实、定关系、定请求。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律师整理出相应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全面查找请求权基础。这是大家最为困惑的“找法”环节,从0到1的转变,从事实到规范的跨越,完成于请求权基础的假设,这里的定是假定的意思,不是最终的确定。

请求权基础是牵起民法知识体系的牛鼻子。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通过诉讼的途径救济,都必须具体化为民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的分析思路符合民法的构造思路,符合程序上的诉讼思维。请求权基础作为基本的分析思路,具有如下优点:

一是全面,所有的法律关系寻求保护都要转化为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涵盖了民法的权利体系。

二是简洁,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不能太过于繁杂,否则无法成为一种工具,请求权基础根据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的介绍,大类不超过十种,可以整合成一个分析工具。并且,根据分析的目的性和前提性,这几种之间还有一定的检索顺序。

三是深度,王泽鉴先生说,适用一个法条,就是适用整个民法典。一个请求权基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逐渐向最基础的领域延伸,适用整个民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比如,通过一般性条款等可以转向宪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适用。请求权基础是浮在海面上的冰山一角,通过熟悉请求权基础而串起整个民法体系。

▍第一步,定事实

律师根据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前理解,对生活事实赋予一定的意义期待,翻译为法言法语言说的法律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只是假定的事实,还需要在进一步的审查中予以补充、删减和修正。

当然,此阶段主要依靠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和证据,律师必须保持合理审慎的态度审视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和提交的证据,尽量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真相,为下一步客观、全面分析利弊打下基础。

此阶段主要运用历史方法,因为事实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沿着时间、空间、事务进展的本来顺序追寻有助于把握案件脉络,还原事实真相。

受到康奈尔笔记法的启发,民法学人团队研发了律师整理事实的“段氏笔记法”,如下图:

如图所示,笔记本从上往下分为三个区域,第一个区域为时间轴,第二个区域为主线图,第三个区域为总结表。

▌第二步,定关系

根据整理的法律事实,对照着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逐一检讨可能构成的法律关系。

此阶段主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该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来讲,事实中出现的法律主体需要两两配对考察,全面梳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们整理的十类请求权基础如下:

(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

2、类合同请求权

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

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5、无因管理请求权

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

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

8、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

10、不当得利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可能并不需要背诵民法的具体法条,但是却需要熟练掌握请求权基础体系,了解每一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保护的方式,举证的难易等等。

这也就是所谓的法的前理解。没有这种前理解,就不具备理解案例,解决问题的准绳。这有点类似于按图拼图的儿童玩具。不认识猫,即使你拼成了猫,也不知道这是猫。所以,认识猫是你的前理解,是你拼图的基础。对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掌握属于专业人士应有的前理解。

在此阶段需要注意不能持任何一方的立场,从而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全面把握当事人在整个权利义务网中的准确位置,详细分析利弊。为了不遗漏一方,在当事人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两两捉对厮杀”的方法。

这个步骤包括:法律关系类型化、特定化、具体化的思考步骤。通过这一步确定该案的诉讼标的。

▌第三步,定请求

从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关系中,确定向谁,请求什么。即使是某类请求权下面,也会有不同的细分请求,比如,违约责任请求权情况下,也有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向谁,确定什么样的诉讼请求需要结合请求权竞合理论、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当事人适格、诉讼影响(实体方面)、诉讼策略(管辖等程序问题)进行综合选择。

完成了这一步的分析,就初步确定了一个拟提起的诉的基本内容,也完成了请求权基础的假设。这一步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唯一的,可以按照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实现的难易程度等进行排序,确定几个需要检讨的请求前基础假设,并逐一进行小心求证的环节。只有经过小心求证后的诉讼方案才是具备操作性的方案。

三枢纽阶段

▌第四步,定规范

请求权基础作为案例分析方法,是一种类似于个人独白、自我分析的过程,作为答题者分析了权利已生效、权利未消灭、权利无抗辩、权利无减免责事由等所有情况,并且,案情是出题者假定的,无需收集证据证明。

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按照诉讼改革的方向来看,事实是在诉辩对抗中查明的,一方只对自己的事实进行主张,并不需要进行全景式的主张。另外,如果存在争议,个人需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这就需要引入证明责任理论。证明责任是最后发生作用的,但却是诉讼的指挥棒,指挥着诉前的分析和诉讼的进展。

“法律要件分类说”将证明责任在诉辩之间进行了分配。但是在具体的诉讼分析过程中,律师却需要全盘审查,这是因为律师不能像个鲁莽的将军,不考虑对方的行为而匆忙进行攻或防。

原告的诉讼想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同时满足权利已生效、权利未消灭、权利无抗辩、权利无减免责事由等情况。被告除反诉外,应该按此顺序逐一检视。请求与抗辩,是一项法律制度的两个侧面,只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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