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徐阳光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徐阳光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年第4期
中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年度观察()
作者简介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年度,新冠肺炎疫情时有反复,破产法的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遇到了不确定的挑战,但依然有很多值得记录的大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开始起草《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机制;海航集团家企业合并重整,北大方正、清华紫光这些熟悉的顶尖校企进入破产重整获得新生……一份份文件,一个个案例,一篇篇报道,让我们不仅看到了破产法的温度,更看到了破产法的力度。本年度的观察报告分别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个维度进行观察。
一、立法层面:法律修改与制度创新
年应属中国破产法治建设的“高光时刻”,这倒不是因为疫情之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而是因为破产法的修改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企业破产法》修改纳入了年度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虽然未能按期完成该项立法任务,但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早已成立并正在抓紧开展立法起草工作,未来可期。那么,《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如何?《企业破产法》应该如何修改?个人破产是否入法?地方立法有哪些亮点?破产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协调问题如何解决?让我们来整理一下进程和思绪。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工作,栗战书委员长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陈竺、王东明、郝明金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浙江、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吉林等6个省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组召开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调研座谈会,赴北京、陕西、辽宁、湖南开展前期调研,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组还委托黑龙江、江苏、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还到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实施《企业破产法》的主要情况开展调研。
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不少专家学者都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参加了本次执法检查的调研座谈活动,也都在第一时间认真阅读了报告的全文并对报告给予了高度好评,认为这是一份非常专业而又非常接地气的报告。我的评价是:“广大而尽精微”。一方面,报告有宏观视野和大数据分析,顶层思考和改革思路“广大”;另一方面,对具体问题